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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尼各马可伦理学》

时间:2017-01-05 作者:孙玉丽 点击:[]

在书中介绍欧多克索斯的观点“快乐是最高的善”时,作者解析说,如果快乐被加到其他善里,就会使得这种善更值得欲求了。比如快乐加到公正的行为,节制的行为中,这种行为就会更值得欲求。比如快乐加到公正的行为,节制的行为中,这种行为就会更值得欲求。

这是作者将“快乐”和“善”联系在了一起。我读完之后便想到,这是不是意味着,不符合善的行为中,即使能够让人体会到快乐,也不是我们应该追求的东西。联想了一下生活,想到了吸毒,想到了不法取得钱财,的确如此。果然在后面的文段中,看到了和我想法相通的语段:

“首先这些东西不是真正令人愉快的东西。因为,我们不能因为他们对品性恶的人是快乐的就承认他们是快乐的,除非是对你那些品性恶的人而言的。这就像我们不能因某些东西对病人是有利于健康的、甜的、苦的,就说他们是有利于健康的、甜的、苦的。”这是在对“事物是否是令人快乐的”问题进行判断。同样的事物对分别心存善恶的人或处于不同具体情形下的人们是不一样的,能否提供快乐也是不同的。

“其次,我们可能会说快乐本身是值得欲求的,但是来自这些条件的快乐就不值得欲求了。比如财富本身是值得欲求的,但是如果以背叛为代价,它就不值得欲求了。”这一条旨在介绍快乐本身是值得追求的,但是一旦附加上了“恶”的标签或是无法实现的条件,那就变得不值得欲求了。这其中重申了“快乐”是附加在“善”之中的这一观点。

“再次,我们还可以说快乐在种类上是不同的吗?例如说那些来自高贵事物的快乐不同于那些来自卑贱事物的快乐。不做个公正的人就不可能体会到公正的快乐,不做个乐师就享受不到音乐的快乐,等等。”

虽然点明了快乐是分种类的,但如果说是分成“正义的快乐”和“恶中得来的快乐”,且我们对这两种快乐的态度应该不同,我会深表同意。但是作者在这里将快乐分成了“高贵的事物中得到的快乐”和“卑贱的事物中得到的快乐”,这我就不敢苟同了。诚然,不做个公正的人就体会不到公正的乐趣”,因为这是每个人的为人处世,每个人的内心性格所决定的。如果心存恶念,自然体会不到一个善良的人的快乐和享受,但是我不认为“不做个乐师就享受不到音乐的快乐”。说到这个音乐,其实针对现在这个对“音乐人”这个职业的执念,我一直理解不太了。现在这个时代,会唱歌的人不计其数,在专业上深有造诣的人也不少。唱歌本身作为一个娱乐项目,作为对自身情操的一种陶冶方式,如今已渐渐失去它本身的意义和价值。我听过太多人在音乐选秀节目上说,“我怀有音乐梦想,想站在舞台上。”一个个鲜明的事例,为了站上舞台,为了走红,过着食不果腹的生活,甚至有的还带着妻儿到处流浪,居无定所。每每看到一个大男人站在台上面对着镜头啜泣:“感谢我的妻子,辛苦打工赚取生活用度,支持我实现梦想”,我就在心里骂道:混蛋!你口口声声的梦想,是建立在没有生存来源的基础上的,那不叫梦想,叫妄想!是谁给你的勇气让你活在梦里,是谁给你的权利让你整日无所事事?你不配拥有家庭,因为你没有任何能力为家庭分担生计困难,也绝不可能让你的妻儿幸福。

为什么不回到现实,努力打拼,在拥有相应的经济能力之后,把音乐当成一种业余爱好,给生活带来快乐呢?既然这么多年的孤注一掷都没能让你走红,那就说明你的确在专业造诣上劣于太多人了。水是很深,就经济上来说,你又没有淌水的能力。就算你继续漂泊,继续让你的妻子卖命供你吃穿用度,最后成为一个走红音乐人的几率也几乎为零。

这个道理他们之所以一直不懂,我觉得可能就是和上一条的思想相契合了,也就是将“音乐人”看做是一种高贵的事物,觉得只有从事于此才能体会到快乐,而将音乐作为业余爱好的行为就是“卑贱的事物”,不可能体会到音乐的快乐。对这一点我深感反对。不必非要将你热衷的事情作为终生唯一的事业,也不必押上生存的筹码孤注一掷。你若真心热爱,“民间高手”也是时时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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